日前,由陕西省政府2012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陕西省省长赵正永签署的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令,颁布实施的新《陕西省消防产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消防产品按照不同类别实行强制认证、型式认可、强制检验等管理制度;实行强制性认证和型式认可的消防产品,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型式认可标志和消防产品身份证标志;消防产品生产单位应当提供产品市场准入证明,并明示产品的贮运、安装、使用要求以及失效、报废时间。防火材料、阻燃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将产品的防火阻燃性能指标标示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阻燃制品应粘贴阻燃制品标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消防产品完好和消防系统运行可靠。
《办法》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的形式,包括监督抽查;对举报的消防产品质量问题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专项检查;根据需要进行消防产品随机性监督检查。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和认证、型式认可标志、身份证标识及阻燃制品标识;消防产品合格证、产品铭牌及使用说明书;消防产品的外观标识、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认可或者强制检验结果的一致性;消防产品的性能;施工安装记录等其他与消防产品质量有关的内容。
《办法》规定,从事消防产品检测、维修、质量认证等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其从业人员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安全培训和考试,持证上岗。灭火器维修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维护维修消防产品的行为,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查处。消防产品维护、维修单位未在其维护、维修的产品上张贴标识,或者标识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